北京警方通报的吴亦凡案件中,刘某迢行为构成诈骗罪,都美竹、刘美丽、徐某行为需结合事实与法律进一步甄别,目前部分行为暂不构成违法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刘某迢在吴亦凡疑似被敲诈勒索事件中充当双面间谍。其一边以“DDX”身份,编造与都美竹同样被吴亦凡欺骗感情的经历骗取都美竹信任;一边利用都美竹名义与吴亦凡律师联系和解,索要300万赔偿。此外,诈骗不成后,又假扮吴亦凡律师骗取都美竹已经取得的50万退款。
敲诈勒索要求被害人未陷入认识错误、未对敲诈勒索人身份产生错误,因遭受“以恶害相通告”的威胁而被迫处分财物;诈骗则是指被害人因对勒索人的身份、勒索事实等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刘某迢虚构受害者女性身份,一人扮演多角,使吴亦凡、都美竹等均存在认识错误,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应定性为诈骗罪。

一般而言,诈骗犯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的数额,而非最终获利数额,也不是个人经手、实际取得或获利的数额,而是全案诈骗数额的总数。
从全案来看,刘某迢对吴亦凡构成意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300万)的诈骗罪,造成吴亦凡实际损失50万;对都美竹构成意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万)的诈骗罪,实际获利18万,但这18万仍是吴亦凡支出的。因此,都美竹应当全部退还剩余的32万元,刘某迢最终获利18万。
在这种诈骗数额可以直接认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考量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原则上采用行为人的所得额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将未诈骗到的、意图诈骗数额作为考虑的其他情节。所以,刘某迢以实际获得的18万诈骗数额进行定罪处罚,构成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亦凡实际损失50万大于刘某迢实际诈骗获得的18万,造成的32万间接损失虽不影响刘某迢的定罪及量刑幅度,但在量刑中可适度考虑。

都美竹、刘美丽借吴亦凡恋情增加曝光度,属于“想红行为”,其中并未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诽谤行为,暂上升不到违法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都美竹目前的态度并未想非法占有300万,对于已经收到的50万也在办理退款中,因此该行为排除了违法性。
对于都美竹与网络写手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的行为,应当对其中的事实内容进行甄别。关于吴亦凡是否涉嫌性侵,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性侵案证据收集存在诸多困境,时间间隔越久,证据收集困难越大,是否能找到有力证据、直接证据,能否形成断定吴亦凡强奸罪的完整证据链条都暂且未知。

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都美竹、徐某所言内容为真,显然不构成该两罪;若经警方调查所言为假,则难逃该两罪的处罚。
即使二人所言为真,也存在构成寻衅滋事的可能性。她们借故生非,对部分事实有夸大嫌疑,已经引起网络社区公共秩序的混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故意制造混乱吸引关注度的行为,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从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