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架构不能让张庭夫妇逃脱法律追责,是否追责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与是否实际持股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VIE架构本质是协议控制,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债务担保、技术咨询等协议实现控制,而非直接股权持股。其核心目的是规避外资准入限制或实现海外上市,但法律上仍承认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例如,张庭夫妇通过香港SPV公司控股境内WFOE公司,再控制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虽未直接持股,但通过协议层级实际掌握公司运营权。这种控制方式不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定性,若存在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追责的关键是行为性质,而非持股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追究传销责任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非是否直接持股。例如:
若张庭夫妇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发展人员超30人且层级超3级),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行为未达犯罪程度,但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若仅涉及虚假宣传,则可能依据《广告法》被处罚。持股形式(直接或间接)不影响责任认定,法律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张庭夫妇的VIE架构未改变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从股权关系看,张庭夫妇通过香港三家SPV公司控股境内WFOE公司,最终控制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79.7%的股权,远超《公司法》规定的2/3表决权要求。此外,二人还在合伙企业中担任GP/LP,进一步强化控制权。这种控制结构使其难以通过VIE架构规避责任,因法律会穿透股权层级,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责任。
最终结果取决于调查定性,但VIE架构无豁免权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结果可能存在三种情形:
发布虚假广告,按《广告法》罚款;
违法传销但未犯罪,按《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
涉嫌传销犯罪,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哪种情形,VIE架构均不构成法律豁免理由,实际控制人需为违法行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