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司恢复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停工期间工资。

公司行为:5月25日,公司拒绝刘女士的病假申请,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刘女士拒绝。5月30日和6月1日,公司两次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她返岗。刘女士在休息期满后返岗,却被公司以“5月26日至6月10日未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女性的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企业有义务保障患不孕症女性辅助生殖的权利。公司以未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刘女士停工期间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