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方面质疑相关部门程序问题,部分质疑有一定合理性,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程序细节综合判断,且其要求恢复高考成绩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6月12日的调查通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取消仝卓高考成绩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仝卓通过伪造应届生身份获得报考资格,正是该条款所指的作弊行为,因此其成绩被取消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友“往届变应届,身份都是假的,分数当然要作废了”的评论符合法律规定。考试公平是教育制度的核心原则,伪造身份参加考试直接破坏了这一原则,成绩无效是必然的法律后果。所谓“一码归一码”的说法不成立,因为考试作弊行为与成绩有效性直接相关,无法分割处理。
仝卓工作室提出两项程序质疑:
通报前未联系本人核实事实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若仝卓工作室陈述属实,相关部门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需注意:
调查历时十余天,由省级教育部门牵头,涉及继父及多名协助造假人员,仝卓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
其通过伪造身份获得考试资格的行为性质明确,调查结果的核心事实(作弊行为)不存在争议,程序瑕疵未影响实体公正。
通报后超过40天未送达处理决定书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若仝卓本人未签收,可由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因此:
未送达仝卓本人的情况可能存在,但法律允许家属代收,不代表未完成送达程序。
仝卓工作室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部门未履行送达义务(如家属未收到文书),质疑缺乏事实支撑。

主体错误仝卓工作室文中提到的“某市教育局”与事实不符。作出成绩作废决定的是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而非市级教育部门。这一错误可能误导公众对责任主体的认知。
行政复核时效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仝卓工作室29日发文称“正在行政复核程序中”,若超过时效,其复核申请可能不被受理。结合其近期微博活跃表现,质疑动机存疑。
通报前未联系本人的质疑有一定合理性,但未影响实体公正;
送达程序质疑缺乏证据支撑,法律允许家属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