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0岁李姓女子因在公共场所拍摄并发布大量淫亵照片及视频被警方拘捕,面临“猥亵裸露身体”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两项罪名指控。

《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规定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身体任何部位属犯罪,最高可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禁止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无论是否知情,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警方强调,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更对网络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及儿童造成心智影响,予以强烈谴责。



香港40岁李姓女子因在公共场所拍摄并发布大量淫亵照片及视频被警方拘捕,面临“猥亵裸露身体”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两项罪名指控。

《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规定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身体任何部位属犯罪,最高可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1条:禁止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无论是否知情,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警方强调,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更对网络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及儿童造成心智影响,予以强烈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