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女高管”陈怡被判死缓是因为其作为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江杰共同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造成3000余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原因如下:
虚构产品骗资金: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年至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以此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得的资金以返还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方式套现。
大规模推销诈骗: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招聘400多名保险代理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苏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虚假保险理财产品,金额计13亿余元,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转移资金潜逃境外: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元港币转移,并携带83万余欧元等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两人在斐济被抓获。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中陈怡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本案中,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构成窝藏罪:江杰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其辩护人也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江杰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但窝藏罪系指行为人实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犯罪人无事前的通谋。江杰作为保险行业从业者,明知泛鑫公司的实际情况,却仍然帮助陈怡扩展业务,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又与陈怡共同联系办理移民手续,通过非法渠道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等,所以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构成集资诈骗罪: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
犯罪情节严重:本案中,陈怡、江杰的集资诈骗行为造成众多投资人实际损失巨大,达到8亿余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综合考量因素:法院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等因素,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最终判处陈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