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核心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服务简易计税条件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时,若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划分执行。

租赁服务纳税义务时间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增值税规则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需以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地点:

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在发生地预缴;

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预征率: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为2%;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为3%。

承包地流转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值税调整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除第五条外,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废止条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