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公司认为抖音将“快手”设为付费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其索赔500万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快手公司发现,在“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后,置顶搜索结果为带有“推广”标识的“抖音短视频”APP,用户点击后可完成下载安装。
快手公司认为,“快手”商标在短视频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抖音的行为利用了其商标知名度及春节推广契机,通过付费关键词推广自身产品,削弱了“快手”商标与产品的特定联系,实质损害了商标专用权。
快手公司指出,抖音的行为导致用户本欲下载“快手”却误下载“抖音”,减少了“快手”的用户数量,构成混淆商品名称的“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快手APP的开发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商标权人达佳互联信息技术公司获得“快手”相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享有商标专用权保护。
截至目前,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7.73亿,占网民整体的85.6%,增量市场接近饱和。抖音与快手作为头部平台,分别拥有4亿和3亿日活用户,用户增长竞争激烈,矛盾逐渐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侵权:抖音将“快手”设为付费关键词,是否导致用户混淆产品来源,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抖音是否通过关键词推广“搭便车”,利用“快手”商标知名度获取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关键:法院将重点审查原告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关键词与产品描述是否引发用户误解或混淆。

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注册商标是品牌抵御侵权的核心工具,可有效打击“傍名牌”“蹭热度”行为。本案中,快手因持有注册商标占据一定优势。
知识产权竞争升级:随着市场饱和,短视频平台竞争从资源抢夺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未来类似纠纷可能增多。
企业创新与保护并重:创新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企业应加强商标布局,利用专业平台(如云葫芦APP)完成注册及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