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臣氏”变“屈巨氏” 勿因好玩侵犯他人商标权

“屈臣氏”变“屈巨氏” 勿因好玩侵犯他人商标权

“屈臣氏”变“屈巨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即便并非出于经营盈利目的,只要侵权行为成立,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屈臣氏企业早于2010年就在多个类别下申请注册了“屈臣氏”商标,其中第35类“屈臣氏”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是销售商品。这表明屈臣氏对其商标在相关领域拥有合法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屈臣氏”与“屈巨氏”属于近似商标。从外观上看,二者仅一字之差,字形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从读音上,也可能存在相似情况,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屈巨氏”用来销售相关商品,就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即便该楼盘策划部挂“屈巨氏”门头并非是为了经营和盈利,只是认为好玩,但这种行为仍然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嫌疑。因为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屈臣氏商标的侵权,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该楼盘商业配套的认知。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多种情形,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挂“屈巨氏”门头的行为符合其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及可能涉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只要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无论是否有经营额都不能免责。

广大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企业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避免被他人侵权,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傍名牌”行为看似能够短期内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但实际上是一种短视且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被侵权企业的利益,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最终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应该通过创新和提升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