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国企适用)

监事会议事规则(国企适用)

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4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3名职工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设监事会主席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无法履职时,指定1名监事代行职权。

财务与报告监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检查公司财务。

人员行为监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对违规者提出罢免建议;要求损害公司利益者纠正行为。

会议召集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董事会不履职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提案与质询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质询或建议。

诉讼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权:发现经营异常时可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他职权:履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违法违规决议;

董事或高管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

公司或相关人员被股东起诉;

公司或相关人员受监管处罚或公开谴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会议通知需在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在召开三日前送达,方式同上。

通知内容需包括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日期。

议案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

主席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分情况处理:

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受理并准备提交会议审议;

表达不清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人向其他机构提出。

会议需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需载明授权范围。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会议应有记录,出席监事和记录人需签名。

监事可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会议结束后十五年。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