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发生了一起令人细思极恐的强奸案。晚上10点多,40岁的姚某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吃完晚饭回家时,见一年轻女子坐在健身器材上昏睡。姚某某走进发现女子满身酒气,旁边还有呕吐物,便上前搭讪。朋友劝其不要多管闲事。后姚某某等人一起回到姚某某家中。

12点左右,朋友三人离开姚某某家,姚某某见水果没有吃完便下楼追上三人,将家中未吃完的水果交给朋友带回家吃。恰逢此时,姚某某见醉酒女子还在原地昏睡,等朋友走后,姚某某遂趁四下无人对女子进行性侵,直至女子惊醒,姚某某才停止性侵,逃离现场。

在小区公共区域竟然就敢公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真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姚某某趁女子醉酒昏迷之际,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女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固定,犯强奸罪,就应当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今该男子已经被刑拘,检察院发起公诉。应当注意的是,当众并不要求有人看到,而是只要存在不特定人看到的可能就可认定为“当众”,换句话说,姚某某在小区健身器材上性侵醉酒女子,随后都可能被人看到,这种情况下已然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节,姚某某依法至少面临10年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已经40岁的姚某某因为一时色欲,冲动之下犯罪,不仅面临朋友、亲人的谴责,还将面临公司的辞退。这样的结果,说是身败名裂也毫不为过。

女子的遭遇令人不寒而栗,谁能想到在自家小区里竟然还会被人性侵。虽然罪大恶极的姚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女子依法还可以要求姚某某进行民事赔偿,但是这样的噩梦,女子怕是一辈子都难以真正摆脱。女子的不幸遭遇也再次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易喝酒,更不能轻易醉酒。这事你怎么看?
